浙江省输血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24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输血协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协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情况报告;
(三) 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对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三) 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协会终止事宜。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协会的持续责任,应该忠实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理事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八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九条 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公布,并在每年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条 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一条 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输血医学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妥善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要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输血协会负责解释。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