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al Development 组织建设

浙江省血液中心“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2026-08-10 15:53: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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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采供血及输血相关业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一线妇女集体。

第二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它是以促进中心发展、女职工成长成才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职业道德、提升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思想政治引领、先进典型树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激发中心女职工的岗位建功热情,推动形成学本领、提素质、讲奉献、比业绩的良好氛围,引领中心女职工在担当实干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大局,积极响应“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和“争当新时代红船好女儿,争创高水平巾帼新业绩”号召,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中心女职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文明从业,立足岗位、创业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努力创造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人才价值,为加快建设一流血液中心贡献巾帼力量。

第四条  中心符合创岗条件的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和岗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各科室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创新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提高创建活动成效,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六条  集体(岗位)要求

(一)集体(岗位)人数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其中原则上成员中女性人数占60%以上,主要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二)创建氛围浓厚。每个成员要有较强的创建“巾帼文明岗”意愿,有争创一流、争当先进的激情,团结合作意识强。工作场所创岗标识明显,在场所醒目处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内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突出创建重点和主题的创建标准,创建内容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通畅。

(三)创建成效显著。有完善的学习培训交流制度,团队和成员整体素质提升明显。注重品牌建设,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活动,在奉献社会中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在中心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四)注重创建活动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的积累和保存。充分运用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记录展示“巾帼文明岗”创建风采,做到创岗工作内容、活动信息、服务机制等资料及时保存、及时上网、及时更新。

(五)创建集体(岗位)在中心、本行业、本系统的同层级“巾帼文明岗”的所有申创集体(岗位)中具有较强的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开展所创层级创建活动一年以上。

第七条  集体(岗位)成员要求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爱岗敬业,勤于学习,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在中心采供血及输血相关业务工作中贡献突出。

(三)创建“巾帼文明岗”优先考虑有岗位技术能手、服务明星或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的先进个人的集体(岗位)。

第八条  创建集体(岗位)所在科室领导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并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应建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并纳整体工作安排。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逐级申报、逐级创建、逐级认定授牌。坚持中心积极培育,做到成熟一个往上推荐一个。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巾帼文明岗”称号。

第十条  中心“巾帼文明岗”原则上每两年推荐、申报、认定一次,由中心妇女委员会联合相关职能科室共同认定。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认定。其它级别“巾帼文明岗”根据上级文件做好推荐、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巾帼文明岗”申报程序:创建集体(岗位)应向中心妇女委员会提出创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血液中心“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

第十二条  中心妇女委员会对申报中心“巾帼文明岗”创建的集体(岗位)进行综合评议,听取申报集体(岗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注重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资料保存、创建氛围、服务情况、创建机制、网络建设和工作成效等,综合评议集体(岗位)成员对创岗工作的参与程度及创建实绩,了解群众对创建集体(岗位)的评价。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授牌单位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中心“巾帼文明岗”由中心妇女委员会认定并印发文件。

第十五条  各科室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认定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岗位)参与创建。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除精神鼓励外,应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对获得“巾帼文明岗”称号的集体(岗位)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中心要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巾帼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十七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巾帼文明岗”负责人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中心“巾帼文明岗”由中心妇女委员会负责管理,相关科室协助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巾帼文明岗”创建管理长效机制

(一)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应加大日常自我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自我督查工作制度,保持“巾帼文明岗”在中心、同行业、同系统中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加大群众监督力度

1.“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此称号的集体(岗位)应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或以照片形式进行陈列。

2.“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要畅通投诉渠道,并建立明察暗访督查制度,在督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创建要求的集体(岗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向授牌单位报告撤销其称号。

(三)建立学习交流制度。通过培训学习、行业结对交流、岗岗交流等方式,实现“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创建水平。

(四)建立岗岗联创机制。由中心妇女委员会负责,通过岗岗结对、指导交流,提升整体创岗水平。

(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中心妇女委员会对各级“巾帼文明岗”不定期组织自查和抽查。

第二十条  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要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

第二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集体(岗位)成员有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的;

(二)在业务工作和管理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由于集体(岗位)原因不合格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不满足基本创岗条件的;

(七)不能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的;

(八)若岗位撤并或集体解散,原则上视为自动撤销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各科室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各级妇联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科室可将“巾帼文明岗”题字和标识图样制作成印刷品、三角旗等标识物放在工作现场,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中心妇女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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